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
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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