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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