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
、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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