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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 付者,附卷備查。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 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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