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
    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五、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
    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
    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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