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建卡單位於每年每季須各造報「現存地圖數量統計表」乙份,格式如附
  表(三一),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呈報所屬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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