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或連續
B級天花板,其構造除控制站至少應為B-15級隔艙標準外,其餘至少應為
B-0 級隔艙標準。在該艙壁與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儘可能減少
,並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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