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為之處罰
,其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不問屬何人所有,得沒入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