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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