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
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
員之獎勵金。
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
妥為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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