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發行人於票載到期日未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存(匯)入兌償款項時,本公
司應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如屬本票及匯票者,該銀行應依台灣票據交換所
之相關規定,辦理該批短期票券之退票事宜。
債票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發行人繳交之兌償款項金額不足
時,本公司應以隨機方式於該批短期票券中選取應辦理退票之短期票券,
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依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相關規定,辦理該短期票券之退
票事宜。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人繳交之兌償款項金額不足時,本公司就已繳交之
兌償款項,依執票人或持有人持有金額,按比例計算其應兌償金額至元為
止,如有剩餘應依執票人或持有人不足一元部分,由大至小依序分配一元
,金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如屬本票者,
本公司應就每一執票人未獲兌償之金額通知該銀行依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相
關規定,辦理該本票之退票事宜。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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