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秘密會議中之機密文件,由秘書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
  各出席代表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於會議結束時,當場收回,不得攜
  出會場。
  前項機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收回等,秘書得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