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旁聽人員應於旁聽規定時間到達台北市中山堂廣場搭乘大會交通車,由
  隨車服務人員接待,並核對證件登車。至中山樓後,由服務科派員引導
  進入會場。散會後仍搭乘專車返回中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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