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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旁聽人員應於旁聽規定時間到達台北市中山堂廣場搭乘大會交通車,由 隨車服務人員接待,並核對證件登車。至中山樓後,由服務科派員引導 進入會場。散會後仍搭乘專車返回中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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