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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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