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舉行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核
閱後分送之。
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機關舉行會議之人員,對涉及本府基本立
場之事項,應事先請示原則,會後並應將開會情形簽報上級長官鑒察,並
知會有關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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