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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 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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