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自行辦理資通業務,未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
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D級。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條修正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者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級,修正本條所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D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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