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
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五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
、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
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