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於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
  權者,限參加一種,由選舉人於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自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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