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應於每業務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
認之上年度查帳報告書,連同第四條所列書類,陳報主管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