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會員代表應將代表證明書、相片及簡歷表,報由全國性商業團體提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出席會議。其不能召開
  理事會審查者,該全國性商業團體應於收到書、表之日起一個月內,轉
  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該會員代表始得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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