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之專業資格及相關事項;審查小組
  由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組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