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
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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