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得即依建築有關法令之規定,由主管機關 指定建築線,核發建造執照,並依計畫興闢各項公共設施,不受下列法規 之限制: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 業辦法第三條。 二、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