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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