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計畫書。
  五、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邀請單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但近一年內
      已提送邀請單位基本資料者,得免附。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