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人員應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並依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
)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分別收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另定之。但委託管理者,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
管理人員每月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連同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
及相關資料提報管理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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