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部編列之年度投資補助預算不敷支應該年度之申請補助金額者,外交
部得依申請案件次序、申請金額等因素於年度預算額度內逐件審查並為核
撥准駁之決定。
外交部依本辦法提供之各項補助,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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