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
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