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法制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法制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國防法規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及發布事項。
  三、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之審查
      及發布事項。
  四、國防法規整理計畫之研擬及輔導執行事項。
  五、國防法規之諮詢事項。
  六、國防法規疑義之解答及解釋會議之處理事項。
  七、中央機關及所屬單位主管法規之轉頒、蒐集及管理事項。
  八、國防法規資料與參考法規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之輔導事項。
  十、本部涉及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個人有關各種協議書及契約書之
      審查及建議事項。
  十一、本部有關民事法律問題之解答、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二、部長交辦法律問題之研究事項。
  十三、兼辦國家賠償業務。
  十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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