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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儲備之記者接待人員,得於戰時或平時定期召集,予以集中訓練或個別 訓練,每年訓練時期,以三十日為限,接受此項訓練之備役軍官,其應 受之教育召集、動務召集及點閱召集,得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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