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 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 告,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