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
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
告,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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