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五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本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至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公布生效前,考入軍官學校正期班畢業任軍官者,服常備軍官現役
  十年期滿後,一律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延長服役五年。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服現役年限及前項延長服役期滿申請退伍者,應於
  期滿六個月前,呈由人事權責單位,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其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按左列區分,於服役期滿六個月前,填具志
  願書,呈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一、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其期間至少為二年,期滿後得依志願繼續服現
      役。
  二、志願繼續服現役至各階服役最大年限者,其繼續服現役之年限,以
      爾後晉任之新階為準。
  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本條例修正公布生效之日起考入軍官學校正期班
  畢業任軍官者,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服常備軍官現役,至各
  階現役最大年限。但服滿常備軍官現役八年後志願退伍者,國防部得視
  員額狀況核予退伍;服現役屆滿十年後得依志願辦理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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