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所列軍事機關或部隊,包括國防部及所屬有關徵用權之軍事機關
  或部隊,行政機關包括省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在戰地設有戰地政務機
  構者,則為各級戰地政務機關,徵用軍需物之操業者時,並包括軍需物
  之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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