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列軍事機關或部隊,包括國防部及所屬有關徵用權之軍事機關 或部隊,行政機關包括省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在戰地設有戰地政務機 構者,則為各級戰地政務機關,徵用軍需物之操業者時,並包括軍需物 之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