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
  機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
  ,並不予補償。屆時仍未拆遷者,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
  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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