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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7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財物,需徵用操作該財物 之人員時,應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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