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級職業學校學資之標準如左:
  一、高級中學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一年或連續受教育四十週者
      。
  二、初級中學或國民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二年
      者。
  三、同等學力經按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甄試及格者,分別比照第
      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專長教育包含在職訓練(實習),但在職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在學教
  育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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