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實施部隊校閱或禮賓勤務之耐熱訓練,室外氣溫不得逾攝氏四十度,且連
續不動之基本姿勢訓練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分鐘。
〔立法理由〕
一、部隊校閱及禮賓勤務耐熱訓練之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
二、為因應儀隊實際執勤時需長時間維持不動姿勢,訓練過程中模擬實際
    執勤之環境實施演練,即使天候狀況炎熱,仍須實施訓練,故可能造
    成熱暈厥、熱痙攣、熱衰竭、熱中暑之風險。
三、以中央氣象局臺灣歷年平均最高溫攝氏四十點二度為訓練氣溫之最大
    值,攝氏四十度以內,按課表操課。訓練時間以連續不動基本姿勢不
    得超過一百二十分鐘。
四、有關執行部隊校閱或禮賓勤務之耐熱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
    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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