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
  防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緩急,分別編撰各軍種年度施政
  服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呈報國防部,並於奉核定後,非特殊
  原因不得變更,若須變更須呈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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