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品採購由國防部指定單位集中辦理。但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各
  總部、軍管區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等單位,於核定之額度內,自行
  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被授權單位,對超過授權個案,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自
  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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