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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者,准先試播,在試播期間 頻率及音質,均屬正常並無干擾情事時,即由國防部發給登記證,並送經 本地區之電信監察機構登記備查後,始准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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