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要密郵件應投交收件機關主官或其指定之代理收件人憑要密郵件收件專
  章及收件人印章領受,該項收件專章應鑴明特種信箱字號,以便核對寄
  件機關在封面上所書者是否相符。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式樣如附件(三)
  。
  前項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應由各收取要密郵件部隊或機關製備印鑑單
  一份函送駐地郵局存查,遇有部隊或機關移動時,應另備印鑑單函送新
  駐地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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