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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軍備局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由本部相關 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並設綜合企劃組、不適用營地檢討組及營 舍整建計畫組等作業單位;所需人員,由本部相關單位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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