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銷售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三、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及
    管制。
四、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六、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七、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其他有關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條審查三科及第十一條審查四科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
    款掌理事項已整併由銷售稅組掌理,爰修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
    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款移列。
    (二)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
    (四)第四款及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
    (五)第六款及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
    (六)第八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六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整併並酌作
          文字修正。
    (七)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七款及第十一條第七款整併並酌作
          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審查四科掌理事項可歸屬至修正條
    文第一款業務範疇,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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