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菸葉稅及薰菸葉稅,應由收買菸葉之菸商運商或產地臨時設莊之商人代
  出產人繳納,菸絲稅應由刨絲菸商繳納,酒類稅應由酒類製造繳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