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稽徵機關對簡易申報之查核結果應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
  之核定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
  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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