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設有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除已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依規定
  格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檢具下列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
  一、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基金結算會計報表。
  三、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
  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
  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其孳息免併入營利事業所
  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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