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
      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
      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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