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
人及進出口人。
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時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空運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
,商標權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
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
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侵權與否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
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
料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二、進出口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
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
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並
製作紀錄附卷。
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時,如無法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
機關協助於一個工作日內提供。
商標權人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得於海關核可平臺取得海關緝獲時所拍疑似
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但海關提
供之照片檔案,不得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唯一依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衡諸當代科技進步,海關透過經海關核可平臺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
片檔案予商標權人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技術上應屬可行,且實務上
進出口貨物如係商標權人未生產及銷售之商品等,透過照片檔案亦可
明確判斷有無侵權情事。為擴大便民服務,開放商標權人得透過海關
核可平臺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以及提出侵權與否事證,進出口人亦
得透過該平臺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亦得
透過該平臺申請延長提供前開證明文件之期限,以節省商標權人及進
出口人之費用、時間與人力成本,並提升行政效能。商標權人於規定
期限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時,應以明確意思表示告知海
關將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將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與否事證,
未即時向海關確認者,按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有關進出口
貨物通關規定辦理,爰修正第二項各款。
三、海關基於服務性質,透過海關核可平臺主動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
予商標權人,無須商標權人向海關申請始得提供,惟為免過度耗費海
關之人力與時間成本,海關所提供之照片以緝獲時所拍照片為限,該
照片檔案,可供商標權人判斷是否於規定期間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
關核可平臺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另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原均由
商標權人自行至海關拍攝,倘於海關核可平臺取得海關緝獲時所拍疑
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納入侵權報告作為證據,仍應檢附其他侵權事
證,如認定案貨侵權理由之具體文字說明、真品與仿品特徵差異之具
體描述、真仿品對照之照片、型錄或圖片等,並由商標權人自行承擔
該侵權報告對訴訟所產生之結果,爰修正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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