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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 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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